1、經營者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原件;
2、經營者簽署的債務清理情況說明原件;
3、《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註銷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證
納稅人發生破產、解散、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終止履行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註銷稅務登記書面申請報告;未辦理工商登記的應當自有權機關批準或者宣布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註銷稅務登記書面申請報告。
註銷登記的要求 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繳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註冊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未使用的發票、發票領購簿、發票專用章以及稅收繳款書和國家稅務機關核發的其他證件。
註銷登記的手續 納稅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時,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註銷稅務登記表,壹式三份,並根據表內的內容逐項如實填寫,加蓋企業印章後,於領取註銷稅務登記表之日起十日內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準後,報有權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予以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