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證式樣發生變化,需要制發統壹稅務登記證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決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並對納稅人姓名、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 稅務登記證的有效期和發證機關的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刊登,並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換發稅務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