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證件遺失管理流程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證件遺失後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機關在核實相關材料後對遺失證件重新發放。
壹、納稅人辦理時限: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二、稅務機關辦結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填寫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告掛失時提供的有關資料。包括: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雜誌的報頭或者刊頭;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和復印件;遺失、被盜證件後,公安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出具的立案處理證明、說明;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辦事程序:
1.受理審核相關稅務處理決定是否真實。
2、符合條件的,核準重新發放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