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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證副本丟了怎麽補辦?

壹、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並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二、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1份

三、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雜誌的版面原件

2.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雜誌的報頭或者刊頭

3.書面報告

四、辦理地點:請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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