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條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對同壹納稅人的稅務登記使用同壹代碼,信息共享。
稅務登記的具體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壹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定期向同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通報開業、變更、註銷登記和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
具體申報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