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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證件遺失怎麽補辦?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

2、《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3、《全國縣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範(2.0)版》

申請條件

1、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後,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之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2、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並登報聲明作廢後,向稅務機關申請證件掛失確認,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辦理材料

1、證件遺失環節:

《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壹份。

辦稅服務廳文書受理崗對證件遺失納稅人發放《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壹份,審核納稅人填寫信息是否準確,符合填列要求,審核無誤後,在“主管稅務機關”欄簽屬審批意見並簽字蓋章。

2、遺失報告確認環節:

(1)《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壹份;

(2)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復印件)各壹份;

(3)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雜誌的報頭或者刊頭壹份;

以上資料加蓋納稅人公章、代碼章;

註:提供復印件的,需要註明“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字樣。

辦理時間

周壹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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