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稅務登記證件的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登記類型、核算方式、生產經營範圍(主營、兼營)、發證日期、證件有效期等。
第十六條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第十九條
納稅人提交的有關變更登記的證件、資料齊全的,應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日辦理;不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通知其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