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對已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稅務登記證每年驗審壹次,三年更換壹次,未按規定辦理驗證或換證手續的,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並收回有關稅務登記證件及發票。納稅人在規定的驗證時間,向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稅務登記證(換證)登記審批表》,稅務機關進行檢查驗審,驗審合格的,在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件上載明驗證標識。
在三證合壹後,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號碼變更。需要攜帶新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工商準予變更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填寫《變更稅務登記表》並加蓋公章至服務廳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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