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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註冊資本和投資總額

法律主觀:

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的比例為: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十分之七。若是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二分之壹,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

法律客觀:

《中國銀行對外商投資企業貸款業務操作指南》第壹條第四款 貸款不能作為借款人股東的投資股本,只作項目建設的總投資與註冊資本的差額資金,或生產經營周轉資金。借款人的註冊資本與總投資的比例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目前該比例如下: 1.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十分之七。 2.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二分之壹,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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