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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第壹次逾期申報不處罰

法律分析: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壹個納稅年度首次發現且不超過規定申報期限10日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為貫徹落實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國務院常務會有關部署,深入開展2021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推進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務市場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對於首次發生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後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稅務機關應當對當事人加強稅法宣傳和輔導。現將《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予以發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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