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查企業印制發票清單、領購增值稅發票、開具增值稅發票、取得增值稅發票、保管發票和繳銷發票的情況。
2、調出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抵扣記錄。
3、查閱、分析與發票有關的記賬憑證、賬簿等資料。
4、向發票上下遊企業咨詢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稅務機關核查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依法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等行為。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並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和隱瞞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