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稅務發票不能開給他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的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查。臨時需要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納稅的,由稅務機關先征稅後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開具發票。禁止非法開具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 *虛開發票違反規定,違法所得由稅務機關沒收。虛假發行金額不足654.38+0萬元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假發行金額超過654.38+0萬元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開具發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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