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納稅人在日常檢查中發現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特別是未填寫付款人全稱的發票,不得用於稅前扣除、稅款抵扣、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