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理論上,人們習慣將具有洗錢性質的基礎犯罪稱之為洗錢罪的“上遊犯罪”、“先行犯罪”和“前置犯罪”,而洗錢罪稱為基礎犯罪的“下遊犯罪”或“後發性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五條 任何人,明知或者應當懷疑財產得自犯罪行為,而實施的可能破壞對於該財產的來源的偵察、財產的追查或者實施的沒收行為的,應判處監禁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