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止地方截流中央的稅收收人,保證中央對宏觀經濟的調控能力。稅務機構分設以前,在部分省、區經常發生地方截流中央稅收收人的現象,削弱了中央的財力,中央對國民經濟的宏觀雕控能力受到影響。稅務機構分設以後,中央掌握著分配的主動權,使地方截流中央稅收收人的問題得到了解決。
2.調動了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由於實行分稅制稅務機構分設,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和稅務機關都十分關心本級的稅收收人,雕動了各級政府和稅務機關組織收人的積極性,加強了對本級稅源調查監控和稅收征管工作,嚴厲打擊偷、逃、騙稅的違法犯罪活動,堵塞跑冒滴漏的渠道,稅收流失現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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