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 壹、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二、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並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但稅務部門應進行相應的審查認定。 主管稅務機關在企業或個人享受免稅期間,應按現行有關稅收規定,對此類企業進行年度檢查,凡不符合條件的,應取消其免稅政策。 每壹隨軍家屬只能按上述規定,享受壹次免稅政策。 又根據《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軍隊轉業幹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財稅(2005)1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第二條,規定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城鎮退役士兵和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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