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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高手來回答!!

從稅收征管法角度看,該處罰決定的確有效。具體條文依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壹款和第二款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處 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 未按照規定的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

(二) 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申報有關資料的;

(三) 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但從處罰金額的大小來看,有極大的操作空間。500元的罰款是乎太過了。妳需要稅務部門提供處罰此類事件的具體政策規定。比如成都市對此類問題的處罰金額為50元/案。

當然,要找到這種具體依據,妳需要稅務機關內部人員才行,不能向執法人員直接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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