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稅務機關保密工作規則》以及《納稅人涉稅信息保密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法律依據:《稅務機關工作秘密範圍的規定》 第三條:稅務機關工作秘密範圍主要包括:
(壹)機關內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開的各類會議紀要、專報、通報、領導講話、文件材料、電話簿記、外事活動安排、研究課題等;
(二)機構、人事管理有關事項和文件資料;
(三)紀檢監察工作的重要部署、違紀案件案情和審理材料、案件的統計數據等;
(四)信訪舉報材料、立案查處情況及相關統計數據;
(五)年度財務預決算及相關數據;
(六)審計、巡視監督情況及工作報告;
(七)稅收收入計劃、減免稅、欠稅數據;
(八)稅收數據處理分析報告;
(九)各類稅收檢查、稽查案件的相關情況;
(十)反避稅相互磋商、案件調查有關情況;
(十壹) 涉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濟情況、商業秘密和個人權益、個人隱私的信息、相關數據;
(十二)政府采購規定的相關采購內容及信息;
(十三)政府采購預算特別是單壹來源采購項目預算;
(十四)國家秘密範圍外的各類安全防護方案和措施;
(十五)其他應列入工作秘密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