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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規範性文件可以采用什麽或者什麽表述

法律分析:稅務規範性文件可以使用“辦法”“規定”“規程”“規則”等名稱,但是不得稱“條例”“實施細則”“通知”“批復”等。稅務規範性文件,是指縣以上稅務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制定並發布的,影響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在本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在壹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部門規章,不屬於本辦法所稱的稅務規範性文件。稅務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審查、決定、發布、備案、清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制定稅務規範性文件,應當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和要求,堅持科學、民主、公開、統壹的原則,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稅務規範性文件的規定,遵循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和制定程序。稅務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稅收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其他不得由稅務規範性文件設定的事項。

法律依據:《稅務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 第十條 稅務規範性文件可以采用條文式或者段落式表述。采用條文式表述的稅務規範性文件,需要分章、節、條、款、項、目的,章、節應當有標題,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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