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還要結合貨物的流向,以及增值稅發票的流向來判斷,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三流壹致。
在行政處罰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當中,還會結合當事人的筆錄進行判斷。
確認“資金回流”是否客觀存在,這是前提,也是關鍵!沒有“資金回流”認定“虛開”的可能性就非常低,盡管也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虛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