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稅務機關必須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不得查封、扣押納稅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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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壹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逾期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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