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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某公司是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年終檢查時指出該公司沒有依法代扣代繳稅款,對該公司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該公司不服,向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最後認定該稅務機關處罰錯誤。稅務機關錯誤處罰,該公司可以要求賠償嗎?
專業解答
稅務行政賠償,是指稅務機關作為履行國家賠償義務的機關,對本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違法行為給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代表國家予以賠償的制度。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條第四款、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稅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您所說的案子中,稅務機關錯誤處罰該公司5000元,該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該稅務機關應當在具體審查後,對其錯誤行為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