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壹)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