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稅務行政應訴工作規程》 ,應訴人員包括稅務機關的負責人和委托代理人。
法律依據:《稅務行政應訴工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的出庭應訴人員包括負責人和委托代理人。
第二十七條 主要負責人不能出庭的,由分管被訴行政行為承辦機構的負責人出庭應訴。分管被訴行政行為承辦機構的負責人也不能出庭的,主要負責人指定其他負責人出庭應訴。
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委托本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第二十八條 涉及重大事項的案件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稅務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對於因納稅發生的案件,地市級稅務局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縣級稅務局和縣級以下稅務機構負責人對所有案件均應當出庭應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