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務事項通知書。
2、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3、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
4、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
5、稅務檢查通知書。
6、稅務處理決定書。
7、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8、行政復議決定書。
9、其他稅務文書。
其中稅務機關的公文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同時受送達人在收到稅務文書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處理文書上所載明的內容,如補繳稅費、補申報稅費等事項。若受送達人未能按時處理的,則會根據實際情況受到嚴重的稅務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