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機關對銀行存款凍結的期限壹般不超過30天,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不超過30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十九條 凍結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不得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凍結存款、匯款。凍結存款、匯款的數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第三十壹條 依照法律規定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凍結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凍結的理由、依據和期限(三)凍結的賬號和數額(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條 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三十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