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織實施對稅務系統稅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提出處理意見和解決方案,加強執法監督,糾正各類稅收違法行為;
2、組織實施稅務系統稅收執法責任制,推行執法責任制考核信息系統,開展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情節嚴重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承擔稅收執法質量考核工作;
3、指導和檢查稅務系統稅收執法監督和國稅系統審計工作,組織相關質量檢查,聯系和協調地稅系統審計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四條
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並向社會公布的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稅務代理機構。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指定的企業印制。
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第三十壹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