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對D級納稅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有什麽變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第三條規定,自開展2019年度評價時起,調整稅務機關對D級納稅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對於因評價指標得分評為D級的納稅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級評價調整為評價時加扣11分;稅務機關應按照本條前述規定在2020年11月30日前調整其2019年度納稅信用級別,2019年度以前的納稅信用級別不作追溯調整。對於因直接判級評為D級的納稅人,維持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