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稅務機關對單價多少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措施

稅務機關對單價多少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措施

5000元以下

《實施細則》第五十九條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所稱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壹處以外的住房不屬於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 上一篇:稅務uk如何開具紅字發票
  • 下一篇:稅務局前臺已綁定新的辦稅員,為什麽電子稅務局查不到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