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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應采取哪些措施應對企業處罰不當?

以便依法向區地方稅務局的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這是因為,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條第三款和《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國稅發1999張177)第四條第三款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不僅可以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申請復議,也就是說,即使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完全合法,如果處罰決定不當,納稅人也可以申請復議。上級稅務機關對案件資料進行審查後,完全可以撤銷或變更其決定。

而且,行政訴訟法雖然明確了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但壹般不涉及合理性的審查。但《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四)項也規定,人民法院對顯失公平的行政處罰,可以決定變更。因此,納稅人不僅可以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還可以對稅務機關作出的明顯不當的處罰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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