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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什麽時候完成對納稅人稅務登記表、證件、資料的審核?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和場所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發放稅務登記證件。也就是說,稅務登記證按規定是30天內發放,但現在壹般都是就地匯算清繳。祝妳順利辦理稅務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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