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業或復業登記:納稅人在營業執照核定的營業期限內需要停業的,應向稅務機關辦理停業登記,稅務機關經審核後,
指導申請停業的納稅人結清稅款並收回稅務登記證、發票領購簿和發票,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需要恢復營業的,應當在恢復生產經營前向稅務機關辦理恢復營業登記。
記申請,確認後辦理恢復工商登記,收回或啟用稅務登記證、發票領購簿和已購發票,納入正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