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欠繳稅款,屬於稅法所稱納稅爭議範疇,《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從上述規定不難得出,納稅人欠繳稅款,如果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未按規定履行前置程序,稅務機關可以不予受理納稅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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