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執行稅收征管法第37條、第38條、第40條的規定,實施扣押、查封時,對有產權證件的動產或者不動產,稅務機關不可以責令當事人將產權證件交稅務機關保管。
但可以向有關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機關在扣押、查封期間可以辦理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過戶手續。
可以得出稅務機關可以扣押、查封動產或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