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要正確使用收據或者清單,在扣押時只能開具收據,查封時只能開付清單;
二是註意扣押、查封的範圍,特別是扣押、查封標的的範圍,不能扣押、查封納稅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維持生活必須的住房或者用品;
三是要有被執行人的簽字蓋章,被執行人拒絕的,要有證明人的簽字或者蓋章;
四是明確應告知的事項,被執行人在壹定期限內不能履行納稅義務的,稅務機關有權將扣押、查封的財產拍賣或者變賣,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
五是執行查封、扣押的稅務人員,必須在兩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