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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扣押商品必須向納稅人開具扣押收據還是完稅憑證?

稅務機關開付收據和清單時應註意以下幾個問題:

壹是要正確使用收據或者清單,在扣押時只能開具收據,查封時只能開付清單;

二是註意扣押、查封的範圍,特別是扣押、查封標的的範圍,不能扣押、查封納稅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維持生活必須的住房或者用品;

三是要有被執行人的簽字蓋章,被執行人拒絕的,要有證明人的簽字或者蓋章;

四是明確應告知的事項,被執行人在壹定期限內不能履行納稅義務的,稅務機關有權將扣押、查封的財產拍賣或者變賣,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

五是執行查封、扣押的稅務人員,必須在兩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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