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務機關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擅自開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稅款,不得擅自決定稅收優惠;
2.稅務機關應當按照預算級次將征收的稅款、罰款和滯納金及時、足額入庫,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3.稅務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征收稅款,依法確定稅收征管事項;
4.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減免稅等稅收優惠,答復納稅人的詢問、要求和投訴或者報請上級機關處理;
5.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經營情況負有保密義務;
6.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不得強制非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7.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和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因稅務機關的原因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