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納稅人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5年,其它有關納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毀。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