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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強制拍賣欠稅單位的財產有必要繳稅嗎?

稅收征管法規定:依法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這個措施是各種措施的結合。所謂扣押,是指稅務機關扣押、抵押欠稅納稅人的部分財產,在履行納稅義務後返還,在壹定期限後不能履行納稅義務時,將扣押的物品變賣抵繳稅款的行為。所謂查封,是指稅務機關查封欠稅納稅人的部分財產,在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時解封,在壹定期限內未履行納稅義務的,拍賣或者變賣被查封財產的行為。所謂拍賣,是指稅務機關在拍賣市場上對依法查封、扣押的欠稅納稅人的財產進行競價,並以最高價出售的行為。所得用於抵稅、滯納金等費用後,剩余部分返還納稅人。所謂變賣,是指稅務機關將欠稅納稅人的財產在不適宜拍賣時,以其他有效方式變賣,以所得價款抵繳稅款,剩余部分返還納稅人的行為。實施細則第六十九條規定“稅務機關將查封、扣押的貨物、物品或者其他財產變價抵繳稅款時,應當交由依法設立的拍賣機構拍賣;無法委托拍賣或不宜拍賣的,可由當地商業企業代為拍賣,並可責令納稅人限期處理;無法委托商業企業銷售,納稅人不能辦理的,可以由稅務機關辦理,具體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國家禁止自由交易的商品,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拍賣所得必須先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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