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不可以申請 法院強制執行 稅務機關不能就稅款向人民法院申請 強制執行 ,而罰款則可以。《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 法規 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第四十壹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的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的權力,不得由法定的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行使。”因此,征收稅款以及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是法律賦予稅務機關的法定權力,這種權力非經法定程序和授權,不得自由轉讓,包括轉讓給法院。 以上是稅務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可以嗎的回答。
法律客觀:《稅收征管法》 第八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