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壹格式的《存款賬戶查詢許可證》,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獲取的信息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目的。”
因此,如果法人及其親屬是案件嫌疑人,經設區的市或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有權查詢其個人儲蓄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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