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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是否有權調取企業當年賬簿進行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六條規定,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上壹會計年度的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在特殊情況下,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調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以備檢查,但必須在三十日內交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統壹稅收執法文書格式的通知》(國稅發〔2005〕179號)稅務機關在獲取納稅人企業信息時,應當出具獲取的賬簿資料清單,壹式兩份,壹份交被檢查對象,壹份存檔。歸還賬冊資料時,雙方應在被檢查對象清點無誤後在清單上簽字,並註明歸還時間和加蓋被檢查對象印章。"備註"欄填寫轉出賬簿的來源,部分材料的提前歸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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