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金融機構查繳、代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的通知
稅務機關需要對納稅人實施暫緩繳納的稅收保全措施時,必須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並向納稅人開戶的金融機構送達《暫緩繳納保證金通知書》。金融機構接到暫停支付存款通知後,應當暫停支付納稅人相當於應納稅額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