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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移送權權利

原則上不應當同時行使。

壹,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管理過程中,對違反行政法規的,及時做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也就是說,行政機關要先發現違法犯罪事實,先處罰,在移送。如果把握不準的,應當移送,等刑事判決後在行行政處罰。

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各罰各的,但是同類要吸收,比如行政拘留的,要折抵刑事拘留,罰款要折抵罰金。妳都移送司法機關了,還同時做出行政處罰,萬壹當事人不服,提出行政復議乃至行政訴訟,簡單事就變成麻煩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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