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稅務機關應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不受理。如果申請事項屬於稅務機關管轄範圍,但不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同時告知其解決的途徑。
(2)不予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當場書面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要求補正材料。申請人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壹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受理。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稅務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受理行政許可決定及告知補正通知書,應當出具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