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管理權;稅收征收權;稅收檢查權;稅務違法處理權;稅收行政立法權;代位權和撤銷權。
稅務機關有以下職責:
(1)稅務機關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稅款,或者擅自決定稅收優惠。
(2)稅務機關應當將征收的稅款和罰款、滯納金按時足額並依照預算級次入庫,不得截留和挪用。
(3)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征稅,依法確定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
(4)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減稅、免稅等稅收優惠,對納稅人的咨詢、請求和申訴作出答復處理或者報請上級機關處理。
(5)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經營狀況有保密義務。
(6)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的手續費,且不得強行要求非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
(7)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和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如因稅務機關的原因致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