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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是否有權調取公共場所的錄像?

當然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錄音、錄像、照相、復制。根據《稅務稽查辦案程序》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制作音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註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證明對象。收集視聽資料時,應當收集相關資料的原始載體;難以檢索原件載體的,可以檢索復印件,但應當寫明復印方式、人員、時間和原件存放地點。對於音頻數據,應附音頻內容的書面記錄;圖像數據應附有必要的文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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