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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稅務機關少繳稅款的責任?

法律分析:1。多繳稅款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查明後應立即退還。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請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2.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納稅人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納稅人因失誤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在3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特殊情況下,恢復期可延長至5年。對偷稅、騙稅、抗稅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繳稅款和滯納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營業收入;(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9)偶然收入。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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