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檢查規則
第二十六條需要提取原始證據材料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提取證據專用收據》,經核實後由當事人簽字確認。需要返還的原始證據材料,應當在查驗後及時返還,並履行相關簽字手續。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移交檢查時,應當向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向被查驗單位或個人出具“空白發票查驗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