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查發票存根聯和發票存根聯的填制情況;
2.開具換票發票,並將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
3.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和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有權對發票管理進行下列檢查:
(壹)檢查發票的印制、購買、開具、取得、保管和註銷情況;
(2)轉出發票的檢驗;
(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和資料;
(四)詢問當事人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查處發票案件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