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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在認定欠稅時需要做哪些工作,需要哪些文件和流程?

欠稅是指納稅人超過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超過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未繳納的稅款,包括以下內容: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後,在納稅期限內未繳納稅款的。前提:納稅人提交的各類納稅申報表均已受理(蓋章)。文書:開具《稅務事項通知書》並寄送收據,責令限期繳納。

經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已經到期,納稅人在納稅期限內未繳納的。前提:稅務機關按權限批準的延期繳納稅款審批表。文書:開具《稅務事項通知書》並寄送收據,責令限期繳納。

稅務檢查確定了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以及納稅人在納稅期限內未繳納的稅款。前提:稅務處理決定已經下達,收據已經送達。文書:開具《稅務事項通知書》並寄送收據,責令限期繳納。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以及納稅人在納稅期限內未繳納的稅款。前提:已制作核對應納稅額清單,並已開具《稅務事項通知書》和送達回執,告知納稅人核對應納稅額。文書:開具《稅務事項通知書》並寄送收據,責令限期繳納。

納稅人在納稅期限內未繳納的其他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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